发布日期:2021-07-06 浏览次数:次
预收款是先于实际交易行为收到的款项,按照增值税的一般性逻辑,纳税义务发生有两个重要前提:一是交易行为发生;二是收到货款或者服务款(如果到了合同约定收款时间即使未收到款也视为第二个前提成立)。用这个基本逻辑判断,显然预收款是不需要缴纳增值税的,但实务中,依然有诸多特殊情况需要特别注意。
案例一
我是建筑公司一般纳税人,项目实行一般计税方式,6月份预收款327万元,取得分包款发票218万元。请问如何预缴增值税?
答复:应预缴增值税=(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支付的分包款)÷(1+9%)×2%=(327-218)÷(1+9%)×2%=2(万元)
法规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筑服务等营改增试点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58号)第二条规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印发)第四十五条第(二)项修改为“纳税人提供租赁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第三条规定,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取得预收款,应在收到预收款时,以取得的预收款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本条第三款规定的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按照现行规定应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增值税的项目,纳税人收到预收款时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增值税。按照现行规定无需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增值税的项目,纳税人收到预收款时在机构所在地预缴增值税。
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项目预征率为2%,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项目预征率为3%。
案例二
我是房地产开发公司一般纳税人,项目实行一般计税方式,采取预收款方式销售所开发的房地产项目,6月份预收房款10900万元。请问如何预缴增值税?
答复:应预缴增值税=10900÷(1+9%)×3%=300(万元)
参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8号)第十条规定,一般纳税人采取预收款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应在收到预收款时按照3%的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第十一条规定,应预缴税款按照以下公式计算:
应预缴税款=预收款÷(1+适用税率或征收率)×3%
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按照9%的适用税率计算;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
第十二条规定,一般纳税人应在取得预收款的次月纳税申报期向主管国税机关预缴税款。
案例三
我是商贸公司一般纳税人,在公司注册地有一套房产对外出租,项目实行一般计税方式,6月份一次性收取预收房租109万元。请问如何缴纳增值税?
答复:应计算增值税销项税=10900÷(1+9%)×9%=900(万元)
参考: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建筑服务等营改增试点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58号)第二条规定,纳税人提供租赁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