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日期:2021-07-06 浏览次数:次
近日,七国集团(G7)财政部长和央行行长会议(以下简称“财长会议”)在伦敦举行。会议上,G7就全球税制改革的关键问题达成共识。在发布的公报2中,G7表示坚定支持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和二十国集团(G20)主导的税基侵蚀与利润转移(BEPS)包容性框架(以下简称“包容性框架”),来解决经济全球化和数字化带来的税收挑战。G7也认同就包容性框架提出的双支柱方案达成共识的重要性,并对全球税制改革中两项关键议题——征税权的重新分配和全球最低税率,达成了如下共识:
针对支柱一:就征税权的分配达成公平的解决方案,针对规模最大且最具盈利能力的跨国企业,将其剩余利润(即超过10%利润的部分)中的至少20%,分配至市场国征税;
针对支柱二:全球最低税率至少为15%。
上述达成的两项共识将对后续包容性框架就双支柱方案达成共识产生积极影响。然而,由于双支柱方案还有诸多技术细节尚待解决,且包容性框架涵盖139个国家或地区,最终是否能达成全球范围的一致共识并落地执行,还有待观察。
此外,G7也表态支持在落实新全球税收规则的同时,将停止征收数字服务税(Digital Services Taxes)及类似的单边征税措施。G7表示将就此提供适当的协调措施,以推进相关税制改革的落地执行。
虽然双支柱方案落地还有诸多政治分歧和技术难点需要克服,大型跨国企业仍应未雨绸缪,密切关注包容性框架的工作进展,评估现有商业模式下全球税制改革方案对集团税负的影响,加强对国别报告申报内容质量的把控,并分析国别报告数据中呈现出的所得税方面的风险指标。
详细内容
G7就全球税制改革达成的上述共识,是基于应对数字经济征税问题的双支柱方案蓝图报告3,该报告于2020年10月由OECD发布。双支柱方案为全球税制改革提供了技术建议,但其中某些关键要素仍需要进一步研究。在一定程度上,G7公报中的共识可被视为回应了双支柱方案中留待磋商的若干开放性问题。根据蓝图报告,双支柱方案的内容具体涵盖:
支柱一
支柱一方案旨在给予市场国更多的征税权。支柱一创建了一项不基于实体存在(Physical Presence)的新征税权。即无论是否构成传统税收规则下的实体存在,跨国企业需按照规定的计算方式将特定的剩余利润重新分配至市场国。针对这一新征税权,G7达成的共识中提供了全球范围内重新分配的剩余利润的量化目标(即跨国集团超过10%利润部分中的至少20%分配至市场国征税)。由于该指标直接关系到征税权的重新分配能为各国带来的税收利益,因此是各方一直以来针对支柱一方案讨论中的重点。
另外,根据蓝图报告,支柱一适用于从事自动化数字服务或面向消费者业务且年收入超过7.5亿欧元的跨国集团。不过,G7会议的声明中并未涉及现有支柱一方案中对新征税权适用范围的讨论,而是仅采用“规模最大且最具盈利能力的企业”的表述。与蓝图报告相比,该表述更接近于美国在4月份包容性框架指导小组会议上所提出的建议,即不论行业或商业模式,支柱一应仅针对全球前100家规模最大且最具盈利能力的跨国公司。美国认为该提议可以消除蓝图报告中对新征税权适用范围在主观性、复杂性以及是否涉及某些歧视性举措等方面的质疑。因此,在新征税权适用范围上G7的提议与支柱一方案之间的差异能否在后续协商中得到弥合,还有待进一步观察。但对于那些由于特定商业模式在市场国不具有实体存在、却仍与市场国产生显著联系并实现高额盈利的科技跨国企业,不论新征税权的适用范围如何界定,都可能难以避免新征税权下的缴税义务。
支柱二
支柱二方案试图建立全球最低征税规则框架,以遏止各国对企业所得税率进行无限制的逐底竞争,同时削弱跨国企业向低税国转移利润的动机。支柱二方案具体内容包括全球反税基侵蚀规则(GloBE Rule)及应征税规则(Subject-to-Tax Rule)。
根据蓝图报告,全球反税基侵蚀规则(GloBE Rule)适用于年收入超过7.5亿欧元的跨国企业。一旦该类企业在某一税收管辖地的实际税率低于既定的全球最低税率,选择适用支柱二方案的税收管辖地可以向位于其管辖区内的母公司或关联企业征收实际税负与全球最低税负之间的差额税款。
在支柱二的应征税规则(Subject-to-Tax Rule)下,支付给不征税或低税率所在国、而在来源地又可税前扣除的集团间支付款项,来源地税务机关可引用该规则否决该款项适用税收协定限制税率,从而保护来源地不受税基侵蚀的影响。应注意的是,应征税规则不仅适用大型跨国企业,所有发生集团间跨境支付的跨国企业都可能受影响。
因此,全球最低税率的设定是支柱二方案中的关键议题,将直接影响到跨国企业税负、各国的税收利益以及投资吸引力。此次G7财长会议就该最低税率达成了不低于15%的共识。不过,考虑到一些国家对全球最低税率的态度大相径庭,该税率是否可以取得包容性框架的支持,还存在诸多变数。比如美国寄希望于全球最低税率能进一步提高,以减弱提高其国内企业所得税率带来的不利影响,而爱尔兰由于其企业所得税率低于15%,已明确表示反对该最低税率。
后续计划
需要留意的是,虽然G7达成的共识将对包容性框架正在开展的工作产生积极影响,但上述共识仅是作为发达国家代表的G7成员国的立场,发展中国家和新兴经济体将如何看待G7的提议、以及G20和包容性框架的139个成员国之间是否会达成同样的共识还有待观察。
将于7月9至10日在意大利威尼斯举行的G20财长会议将成为下一个关键节点。届时,包括中国、欧盟等全球主要经济体在内的G20成员的立场,将决定G7上述共识能否得到更为广泛的认可。鉴于目前仍有诸多悬而未决的分歧,其中包括废除一些国家已经征收的数字服务税等棘手问题,各国财长在7月的G20财长会议上可能就哪些细节达成共识尚不清晰。此外,包容性框架预计在10月讨论通过的双支柱最终方案是否会采纳上述共识,也有待观察。关于双支柱方案的一些艰难且重要的决定或许将留待10月方能最终揭晓。
注意要点
虽然双支柱方案落地还有诸多政治分歧和技术难点需要克服,普华永道仍建议跨国企业,尤其是部分规模较大且盈利较高的跨国企业,提前从如下方面做好应对双支柱方案落地的准备:
继续从技术角度密切关注包容性框架的工作进展。特别是支柱一中新征税权的适用范围。该范围从之前的高科技企业,扩展到支柱一蓝图报告中定义的自动化数字服务企业以及面向消费者的企业,再到美国今年4月份提出的不分行业的适用范围,以及本次G7提出的“规模最大且最具盈利能力的跨国企业”,使得一些原本不涉及的企业也可能落入该范围。
针对支柱二,虽然中国并非低税率国家(法定税率远高于拟定的全球最低税率),但是一些企业若可同时适用区域性的税收优惠(主要是低税率优惠)和行业性的税收优惠(如高新技术企业和技术先进型企业低税率优惠、集成电路企业减免税、重点软件企业减免税优惠、研发加计扣除等),可能导致其实际有效税率低于全球最低税率,则支柱二也可能对此类企业产生影响。
评估现有商业模式下全球税制改革框架对潜在税负的影响,特别是对于“走出去”企业在建立全球架构时,要充分考虑双支柱的潜在影响。同时企业的财税团队应适时就双支柱的影响分析向管理层进行汇报,使管理层意识到评估双支柱的影响不应仅停留在税务层面,还需从全球运营架构的角度加以考量,并且该影响分析将是持续且动态变化的过程。尤其是对于那些“走出去”较早且发展较好的企业、可能有跨境关联服务费和特许权使用费安排的企业,更需要尽早评估相关影响。
加强对国别报告申报内容质量的把控,留意分国别数据中呈现出的所得税方面风险指标。很多“走出去”的跨国企业已经或即将在国内或最终控股企业所在地申报国别报告。普华永道建议企业借助这一过程对于集团所得税相关的风险指标及双支柱的潜在影响进行评估,并进行必要的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