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日期:2021-09-13 浏览次数:次
一般情况下,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投资视同以公允价值销售和投资两笔业务处理,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所得直接并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同时股权的计税基础以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支付的相关税费确定。但考虑到非货币性资产投资虽然实现了所得,但并没有真正的资金流来负担所得税,因此,财税〔2014〕116号文件对此问题作出了相关规定,如何正确理解适用该规定呢?本文举例说明。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货币性资产投资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116号)的规定,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确认的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所得,可在不超过5年期限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应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按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而取得被投资企业股权的计税基础,应以非货币性资产的原计税成本为计税基础,加上每年确认的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所得,逐年进行调整。企业在对外投资5年内转让上述股权或投资收回的,应停止执行递延纳税政策,并就递延期内尚未确认的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所得,在转让股权或投资收回当年的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时,一次性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同时,企业在计算股权转让所得时,尚未调整到位的股权计税基础一次调整到位。
举例:2020年A企业将生产的产品对外投资,取得B公司的30%股权,对外投资的产品成本为2000万元,不含税售价为3000万元,2021年A企业将该股权转让给C企业,股权转让价为3500万元。
2020年,A企业非货币性资产投资的增值税处理应视同销售,会计处理如下:(单位:万元)
视同销售收入为3000万元
应缴纳增值税=3000×13%=390(万元)
借:长期股权投资 3390
贷:主营业务收入 3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390
结转成本:
借:主营业务成本 2000
贷:库存商品 2000
税务处理如下:
A企业确认非货币性资产投资转让所得=公允价值-成本=3000-2000=1000(万元),分五年均匀计入当年应纳税所得额,所以2020年应确认所得额为200万元,调减应纳税所得额800万元。2020年应确认股权的计税基础为2200万元(2000+200)
2021年A企业转让股权:首先,当年应一次性确认非货币性资产投资转让所得,确认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所得800万元;其次,股权计税基础未调整到位的800万元应一次调整到位,调整后的股权计税基础为3000万元,应确认股权转让所得为500万元(3500-3000)。
(作者:纪宏奎 中汇武汉税务师事务所十堰所)